close
淪為玩文字遊戲之後就失去原本的單純了,

雖然私下也常嘲笑「天下文章一大抄」,但也表示的確在某些區域存在著某些刻究。

剛好前陣子寫雲豆本時跟朋友討論起「著作權」這玩意,同人著作到底有沒有著作權?

就台灣的著作權法來說,是有的。 

但是整篇條例看下來我只想諷刺的說「這真是個方便、造福人民的律法。」

中華民國著作權法


第二章 著 作
 

第 六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
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

第 七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
編輯著作之保護,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


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
 

第一節 通 則

第 十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


也就是說,按照中華民國的律法,要內文連標點符號一自不漏的照抄才是違法。

所以這就是該文學獎要求訴之司法的評審們的標準。

這麼低的標準真是讓人心寒,那不是一種鼓勵,而是一種傷害。


要說到日本,感覺也好不到哪去。

上禮拜跟朋友聚餐才聽到她抱怨金田一抄襲島田莊司事件,日本判決島田敗訴,氣的要死;

因為該判決表示「詭計」不受日本法律保護,因為是人人都有可能想的出來的。


最後只剩下"公道自在人心",多空洞。

是非黑白被顛倒、被炒作、被淡忘、多年後再被偶爾提起,最受傷的會是誰?

我相信那個人不會是刀大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彤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